苑利 顾军:非遗的产业化开发与商业化经营

日期: 2023-12-03 阅读: 来源:
内容提要:从表现形式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可分为“可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不可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两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入市场并进行商业化经营,决定权不在我们的主观意志,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自身。只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原来走市场的继续走市场,原来不曾走过市场的尽量不要走市场,而介乎于两者之间者在进入市场时如果能谨慎从事,通常都不会出现太大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化开发确有矛盾的一面,但只要将“保护”与“开发”工作分开来做,就很容易实现“保护”与“开发”的双赢。可以说,“分别实施”是化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这对矛盾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商业化经营  产业化开发
 

与保护文物一样,要想通过单纯的保护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实上是很困难的。单纯保护不但会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客观上也很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诸多价值充分展现出来。因此,人们一直考虑能否在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常传承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和商业化经营。这样做不但可以增加就业,带动一方经济,同时还可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实现利用遗产保存历史,教育后人,发展经济、传承文明的最终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保护,不能经营,更不能实施产业化开发。而近年来出现的所谓“大开发大破坏,小开发小破坏”的多如牛毛的错位开发,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难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真的只能保护,不能经营,更不能开发吗?难道我们真的不能在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的前提下,科学而有效地利用好这些遗产,并使之造福当代吗?这是每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都在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厘清“商业性经营”与“产业化开发”这样

两个并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商业性经营”,是指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成品作为商品而进行的商业化营销;而所谓“产业化开发”,则是指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开发项目,并对其实施成规模的大机械化生产。由于作用方式与作用力度不同,所以,“商业化经营”与“产业化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造成的影响亦不尽相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商业化经营

由于历史上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程度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历史上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的程度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差异。从表现形式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可分为“可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不可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两大类型。如小戏、曲艺、杂耍、传统玩具、年画、泥塑、面塑、木雕、角雕、刺绣品等,基本上属于“可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部分遗产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进入市场不但不会给这类遗产的传承带来负面影响,同时还会在利益的驱动下,获得更大发展。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与市场接轨,不能从事商业化经营,否则就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崩盘。这种担心,至少在这类遗产上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也确有部分遗产是不曾进入或很少进入市场的。如神话故事,宗教仪式以及某些生产知识与生活知识。如果一定要让这类遗产走进市场,很容易因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而使其过早夭折。[i]对这类遗产实施商品化经营,显然应该慎之又慎。说得更直白些,这类遗产应尽量远离市场。

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都有可能成为商品。特别是那些处于准商业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很容易成为人们竞相开发的目标。譬如,在少数民族地区,用于祭祀、求爱、娱乐的民间歌舞,本不具备商业价值。但随着这些地区旅游市场的出现,歌舞表演便很容易因市场的需要而变成商品。对此,我们持审慎的乐观。因为这样做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这些民族歌舞的原真性,过多过滥的表演也很容易让参演者失去原有激情,但有传承总比没传承好。有传承,不但可以使当地人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从而激发起他们传承遗产的积极性,同时也避免了因村民外出打工而导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断流。但凡事必有度。对于那些比较严肃的祭祀仪式,我们还是应尽量避免过分的商业炒作,以确保这类遗产的严肃性与纯真性。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能否进入市场,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决定权不在我们的主观意志,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自身。只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原来走市场的继续走市场,原来不曾走过市场的尽量不要走市场,而介乎于两者之间的遗产项目在进入市场时,如果能谨慎从事,通常也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产业化开发

我们反对商业社会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商业性介入,但并不反对商业社会借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实施产业化开发——如将民间传说故事改编成芭蕾,将史诗叙事诗改编成电影、电视,或是根据传统玩具创作出更新更好的新型工艺品,根据传统配方开发出更多更好的中成药等产业化开发行为,很可能会成为未来世界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走向。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角度来说,由于这种开发只是借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要素而进行的异地开发,开发主体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以即或操作失败,也不会对作为源头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多大伤害。一些同仁之所以对这类开发小有微词,原因即在于他们将这种大工业产生出的产品,也当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显然是一种误读。正像不能将当代仿品当成文物一样,我们也不能将这类工业化产品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只是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制成品的仿品,没有必要对它们求全责备,更不应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来要求这些仿制品也必须具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所有信息。

但是,在产业化开发过程中,问题同样存在。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保护的不是制成品本身,而是制作这些制品的传统技艺。而大机械化生产非但不能传承这些传统技艺,有时还会因产量庞大,价格低廉,而使真正的传统手工技艺(如手工刺绣、手绘等)蒙受巨大冲击。所以,在产业化开发过程中,我们必须对这种规模化的机械化生产给予必要的限制,并通过政策的制定,引导那些以原汁原味传承传统手工技艺为天职的传承人们,坚守传统,不要因贪图一时之利而忘记本职,将自己卷到大工业化生产中来。机械化生产对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来说固然重要,但从国家利益以及传承人长远利益角度看,其实并没有太多好处。一些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实践告诉我们,大机械化生产的引进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成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经营的掘墓人。

从上面的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传承人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开发商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虽可“同时并举”,但务必“分别实施”。如果我们将传承人的“传承”与开发商的“开发”,放置在一个平台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不但会因保护的需要而受到重重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会因多如牛毛的产业化开发而难保纯真。

正确的做法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的任务就是将他们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如果需要开发,开发商则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素材,按着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要求,对其实施产业化开发。这种保护与开发“同时并举”、“分别实施”的做法,不但可以使身处原生状态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为精心的保护,同时也为今后的产业化开发,预留出了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因为此时的产业化开发,已经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母体,无论怎样创新,都不会对作为源头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致命伤害。总之,分而治之,是化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化开发这对矛盾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

所谓保护与开发可“同时并举”,但务必“分别实施”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含义:一是“保护”与“开发”尽可能做到异地实施。即把“保护”与“开发”分别放置在两个完全不同的平台上,实施异地操作——传承者在遗产原生地负责传承,开发商在开发区负责开发,这样做的目的是尽量避免开发行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传承造成直接影响。二是尽量做到开发对象与保护对象的异形化或异质化,即开发对象必须与保护对象在材质、体量等方面有所区别,尽量避免用大机械化生产的方式生产出与保护对象完全相同的产品。否则,大机械化生产很容易因其成本低廉而对传统手工技艺造成冲击。正确的做法是,在借用原遗产某些图案或艺术表现形式的基础上,通过大机械化生产的方式,生产出带有原遗产图案或风格的工业化产品——如带有原遗产图案或风格的钥匙扣、贴图茶杯、小型挂件、民俗挂历等等,这样做不但不会对传统手工技艺造成冲击,相反,还会因此而提升地方文化产业形象,并使其更大更强。再以民间文学为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故事家的任务就是将他们所知道的故事原原本本讲述出来(因为哪怕是难懂的方言,污浊不堪的脏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根本不用考虑故事中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以及随之而来的产业化开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的学术界,在记录、整理这些文本时,也只要忠实原作就已经足够。如果我们要求讲述者、记录者既要考虑到传承的真实,同时还要兼顾今后的开发,讲述者和记录者肯定会出于市场的需要而对它们实施必要的加工和改造,这样一来,不但故事本身的原真性因开发的需要而受到影响,故事的产业化开发也会因遗产保护意识的牵制而难得施展。其结果必然是两头不讨好。所以,要想保护、开发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司其职,分别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

作者:苑利 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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